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制式标牌的通知
各市、各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方便人民群众对防空地下室的识别,了解人民防空知识,便于战时迅速就近疏散掩蔽,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RFJ01-2014)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悬挂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悬挂范围
防空地下室标志牌、指示牌、标识牌(以下统称人防标牌),是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部分,全省所有竣工的防空地下室,必须按照《山东省防空地下室人防标牌制作悬挂技术规定》(见附件)的要求,制作、悬挂人防标牌。
二、责任区分
(一)2018年1月1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防空地下室,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补挂人防标牌,并于2018年底全部完成。
(二)从2018年1月1日起,新竣工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按本《通知》要求制作并规范悬挂人防标牌。
(三)从2018年1月1日起,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在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建筑说明》中增加悬挂人防标牌的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
(四)各市人防办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防空地下室标牌的制作、悬挂工作。
(五)制作、悬挂人防标牌经费,列入人防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三、技术规范
制作、悬挂人防标牌,应按《山东省防空地下室人防标牌制作悬挂技术规定》的式样、规格、材质、数量、悬挂位置等技术规范实施。
四、维护管理
人防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纳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范畴。各责任主体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定期巡查,对损坏及自然老化等影响使用功能的,使用权属单位要按规范标牌要求及时更换,确保人防标牌正常使用,属地人防办负责督导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新竣工的防空地下室悬挂人防标牌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各市人防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建设单位悬挂人防标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通知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示牌和“防空地下室”标志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悬挂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标示牌的通知》(鲁防工〔2010〕12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