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1日,省人防办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发〔2017〕9号),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2015年11月23日,国家人防办下发《关于暂停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的公告》,暂停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2016年9月6日,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6〕2号),明确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随着以上文件的出台和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政策的实施,原有的文件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甚至与现行做法相违背,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09〕28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工〔2014〕73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7]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办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17]4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6〕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等制定。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17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决定对《细则》进行修订。工程处于9月4日草拟了《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安科处、质监站、设计院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提出的14条建议,采纳了5条。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9月4日,在我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收到意见建议4条,采纳0条。9月5日,将《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17市、四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防办、省内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至2017年9月14日,5个单位反馈了意见建议,其中1个单位无意见,有4个单位提出意见建议13条,采纳合理建议4条,并对文稿进行了相应修订。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1.针对国家人防办暂停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审批,对文稿进行了相应修改:一是为满足省内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需要,规定在国家人防办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乙级审查机构均可参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审查主体扩大到设计单位和审图单位;二是对文稿中资质申请报送资料、资格有效期、培训等无效内容进行了删除;三是对施工图审查单位的惩戒措施进行了相应修改,将 “申请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修改为“责令停止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
2.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物价局联合下文,明确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文稿中对此进行了明确:“人防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选择省内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从中标单位中自主选取一家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3.对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进行了明确。与省级审批权限相一致,规定甲级设计单位和我省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范围内除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乙级设计单位受设计资质限制,只能承接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同时为保证审查质量,规定乙级单位取得资质2年以上方可参与施工图审查。参照乙级审查机构条件,明确了设计单位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需满足的技术条件。
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文件精神,文稿中删除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相关内容,并对施工图审查送审资料进行了相应修改。
5.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防工〔2014〕73号),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除指挥所工程以外的项目可不进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写进了文稿。
6.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办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17]4号)中对省外设计单位进鲁承担人防工程设计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文稿进行了相应调整。
7.对文稿中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限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8.将对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资格、审查范围的监督写进了文稿。
9.根据正文内容,对附件中的表格进行了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