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营造更加优越的招商引资环境,突出招大引强选优,提升开放层次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积蓄后劲,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现状,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以下产业:
现代农业:重点发展蔬菜、果品规模种植及深加工、粮油加工、种业培育以及休闲观光产业;
先进制造业:重点发展家电电子、汽车及零部件、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化工橡胶、服装纺织、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生物医药、数字创意等产业;
高端服务业:重点发展现代旅游、现代物流、商贸流通、电子商务、金融、文化、健康养生养老、总部经济、特色会展、中介服务、科技服务等产业,以及其他生产性和高技术服务业。
第三条 招商引资大项目是指本章第二条所列产业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且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通过项目评审,自项目注册之日起1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50%以上,开工建设进度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0%以上的内外资项目。
第四条 对本市产业拉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产业聚集效应明显的新建项目,项目承接单位可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政策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经领导小组调度会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政策的项目落户。对符合招商引资大项目条件的投资项目引荐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大项目(外资同比例折算),奖励项目引荐人5万元;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大项目(外资同比例折算),奖励项目引荐人1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外资同比例折算),奖励项目引荐人20万元;
(四)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或者中国1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五)投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招商引资大项目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市财政和项目承接地按1:1的比例承担。
(六)项目引荐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七)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引进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作为年终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六条 全面落实国家、省和青岛市明确内外资同等适用的优惠政策,落实省、青岛市政府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降低大项目运营成本。对外商投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政府采购、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
第七条 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帮助争取上级扶持资金。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企业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外资企业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严格按法律规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及场外市场挂牌,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享受市政府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扶持政策。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境外融资、对外发债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保障企业境内外融资需求。
第九条 支持本市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合作权益出资等方式扶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广的项目引进和培育。对产业集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和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大项目,在全市产业引导基金中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大项目质态提升引导资金,对全市范围内属于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引资大项目在市场开拓、项目洽谈、产品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第四条的项目优先享受低息统贷平台贷款和企业扶持基金以及市政府的“助保贷”“政银保”等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研发机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招商引资大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的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奖励给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土地出让价格按国家规定办理。工业项目用地,项目投资方可自主选择 “弹性年期”或“全年期”出让方式。
第十三条 鼓励项目所在地为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免费期满后,支持企业按照双方协商价格回购。
第十四条 优先为通过评审的招商引资大项目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实行项目用地集约化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鼓励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产值低、经营状况差、发展空间小的工业项目退出市重点园区。新建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生活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指标应当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新建大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代国家和省、青岛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对其他平度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小城镇配套费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免收,其中供热、燃气、给水除外。当项目明确不需供热、燃气的,不再征收供热、燃气配套费。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所列产业方向的招商引资大项目,自该项目正式投产年度起3年内,所实现的工商税收平度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在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支持镇(街道、园区)为项目提供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或科技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鼓励镇(街道)积极引荐大项目落户开发区、南村、新河、同和等市级公共园区和蓼兰、明村、田庄镇等重点镇工业聚集区,促进本市产业聚集发展。引荐镇(街道)与项目承接地实际到位资金按4:6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引荐镇(街道)和项目承接地项目税收(土地使用税、契税除外)地方留成部分,按3:7比例计算税收分成。
第十八条 现有企业(含本土企业)一次性增资项目或投资新建项目达到招商引资大项目规定投资标准的,比照享受同等鼓励政策。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外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或其他引进人才,其随迁直系家属如需在平落户的,由市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市人社部门负责将其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各项保障体系;义务教育阶段,外来投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享受本地居民教育政策,可根据居住地就近入学,市教育部门根据上级和本市有关规定尽快给予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大项目用工“订单”制度,项目落地后,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学校,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交流,通过开展定向培养或短期培训等方式,培养专业的技术型人才,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行为,受理涉及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提高招投标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投资企业获取交易信息的稳定渠道。对涉及投资企业检查事项采取“清单式”管理制度,凡在清单以外的原则上不得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对新建项目,由项目承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人员全程协助项目投资方办理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开工建设到项目验收投产的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项目承接单位及时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四章 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落实项目评审制度。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单位将洽谈成熟的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召开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专题会,重点对项目的产业准入、土地规划、城市规划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周期及计划等实施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出具《平度市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书》,作为项目后期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重大项目或有不同意见的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以会议纪要或专项《评审意见书》形式发项目承接方和各有关部门,作为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推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出本办法的规定对招商引资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对外做出其它优惠承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和鼓励政策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套取招商引资支持资金的行为,提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止。2016年9月27日印发的《平度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平政发〔2016〕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