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根据投资建设期、生产运营期、产业发展周期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等因素,分期确定土地使用年期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价款按首期出让时点评估确定,首期出让只缴纳部分土地出让价款,首期出让届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平度市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出让。
大型重点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首期确定为10年。根据发改、科技工信等相关部门确定的产业周期,续期年限可分别选择10年、20年、30年、40年。
第四条 土地出让价款在土地出让时按全期进行评估作为出让土地的总价款。首期出让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为11万元/亩,余额在续期时根据续期年限按比例缴纳。
第五条 弹性年期首期出让,采用招标、挂牌、拍卖等方式供地,首期出让年限届满进行续期的,按照协议出让的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第六条 为增强土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建设用地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投资意向人在土地出让前应与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详见附件),对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等要素作出具体量化约定。《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列入竞买人资格审查范围,未提交《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出让人不得与其签订成交确认书。上述内容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作为土地续期的考核标准。
第七条 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负责项目考核评价工作。对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作为续期的考核依据。
1、开竣工申报。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办理开竣工申报手续。(以国土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2、投资强度。市经济开发区不低于280万元/亩,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区域、新河化工基地、南村试验区不低于220万元/亩,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不低于100万元/亩。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至竣工期完成的实际投资总额。(以市发改局认定数据为准)
3、建筑容积率。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设定。根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至竣工期经现场测绘已完成建设的建筑面积。(以市规划局认定数据为准)
4、亩均税收。市经济开发区不低于20万元/亩/年,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区域、新河化工基地、南村试验区不低于15万元/亩/年,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不低于8万元/亩/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3年内达到《工业项目投资建设承诺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以市地税局、国税局提供数据为准)
5、建立考核评价档案。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统一按宗地建立考核评价档案,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评价数据作为续期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续期。
土地使用权人应于首期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内向出让方提出续期申请。出让人依据考核评价档案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达到考核标准的,准予续期。
经审核未达到考核评价标准的,不予续期。
对因产业周期、经济形势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达到考核标准,但在短期内能通过增加投资、技术改造等措施改变现状,达到考核标准的,给予宽限性续期2至5年。宽限性续期仅限一次。
第九条 对未批准续期的项目,土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残值评估给予补偿,动产由产权人自行处置。
第十条 如政策发生变化,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考核评价标准将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