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做好金融工作、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精神,落实山东省、青岛市关于金融稳健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金融业综合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推动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结合平度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聚集金融资源
(一)鼓励金融业集聚发展,对在平度市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2.经济贡献补助。自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平度市的经济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自成立之日起,由机构注册所在地免费提供办公场所5年;营业用房租赁期三年以上的,对前三年租赁费按照每年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三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经省金融办批准,对在平度市新设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准金融机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公司开办费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设立和新迁入平度市的金融机构其他补助,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涉农金融聚集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16〕38号)相关意见执行。
二、推动基金业发展
对在平度市市场监管局、税务等部门注册并按照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对落户平度市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含政府引导基金),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落户平度市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办公用房补贴
对落户平度市的基金管理企业由机构注册所在地免费提供办公用房(面积不超300平方米);超过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按照租赁价格(不高于市场指导价)对超过部分给予30%补贴。经营期间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四)经济贡献补助
1.对在平度市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按照该投资额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基金管理企业补助(有政府投资平台参与的股权投资基金,应扣除政府投资平台对基金管理人让渡收益部分)。
2.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100万元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扣除第一项投资贡献补助后,按照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期限为5年。
3.补助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自主奖励企业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基金登记注册、变更等方面提供便利。
三、激励金融机构服务经济发展
(一)加大对企业金融服务支持
1.对向平度市规模以上企业投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月均新增贷款额2%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各金融机构需于次年1月份提报上年度月均新增贷款额,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平度支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计提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待金融机构贷款受损时按照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政府平台类企业贷款不予补偿。
2.对向平度市小微企业投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月均新增贷款额1%的比例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各金融机构需于次年1月份提报上年度月均新增贷款额,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平度支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计提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待金融机构贷款受损时按照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3.对开展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新增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损失资金额的30%给予补偿。
4.对在平度市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补助。
5.对给予规模以上企业或小微企业贷款,且提供信用保证保险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最高额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补偿政策。
(二)对企业反映的,故意抽贷、压贷,影响其正常运转的金融机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对该金融机构不予奖励;情节严重的,以市政府的名义给予通报,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平度市对该机构的一切财政支持。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其他补助,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涉农金融聚集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16〕38号)相关意见执行。
四、鼓励开展金融创新
(一)设立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3个奖项:
1.创新贡献奖。对在争取上级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各类金融机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30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20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100万元。
2.创新项目奖。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发挥金融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核心作用,为满足多层次多元化融资需求和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作出重要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10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30万元。
3.研究创新奖。对在围绕平度市金融业创新发展、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金融机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20万元。
(二)金融创新奖由注册在平度市的申报主体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外地机构申报。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的创新奖,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金融创新奖各奖项和奖级允许空缺。
五、支持资本市场融资
(一)企业上市补助
1.拟上市企业在收到青岛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后,先给予100万元费用补助。待拟上市企业上市首发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被正式受理,青岛市政府或平度市政府接到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函后,对企业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按总额5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平度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再融资额80%投向平度市的上市公司,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
(二)“三板”挂牌补助
1.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费用补助。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四板”挂牌补助
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费用补助。
(四)企业股份制改造补助
1.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
2.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所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以及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改制、重组、并购、资产处置等所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之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3.建立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由相关部门优先予以办理。涉及其它历史遗留事项,凡符合当时有关规定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均应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对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等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
(五)对在平度市注册成立全国运营的区域性运营中心的补助,按照《平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涉农金融聚集区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发〔2016〕38号)相关意见执行。
六、引进金融高端人才
(一)支持金融机构引进金融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金融高端人才,在平度市工作期间,有住房需求的,由市政府为其提供免费人才公寓,并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鼓励金融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遴选一批金融高端人才,根据其经营业绩和对平度市的贡献给予补助。
(三)本意见所指金融高端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
七、附则
(一)以上财政补助及奖励所需补助资金先由市财政支付,年终结算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二)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金融业创新发展。
(三)本意见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享受本意见补助及奖励的市场主体,应承诺10年内企业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平度市;确需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对给平度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市场主体,取消其享受本意见的资格;已经享受补助资金的市场主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所涉及的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六)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等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