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青岛制造”推进大会精神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抢抓中国制造“2025”战略发展机遇,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构建“5+4”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强市”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总量加快提升。到202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000亿元,其中过百亿元企业2家以上,过10亿元企业20家以上。
(二)结构优化升级。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增长率达到20%以上,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达到80,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持续下降,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三)创新能力增强。到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总数达到50家以上。
(四)产业集聚提高。到2020年,培植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00亿元的产业1个,过300亿元的2个,过200亿元的3个,创建青岛市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5个。
二、政策措施
(一)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强化基金、资金的引导扶持
1、设立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大力引进设立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科技项目扶持基金等各类产业基金,主要用于在我市投资的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金融办、招商局、城投工作办公室
2、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总额度为5000万元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工业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互联网工业、品牌培育、园区建设、企业家队伍建设等,推动全市工业快速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财政局
3、设立企业扶持基金。加强宣传引导,规范运作2亿元的企业扶持基金,用于企业在银行贷款的应急续贷周转,具体使用按《平度市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平政发〔2015〕40号)规定执行。
责任部门:金融办、财政局、城投工作办公室
4、设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设立总额度为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专项资金,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双创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集聚区等空间载体)建设、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与平台建设、投融资支持及小微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责任部门:财政局、科技工信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招大引强”
5、培育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的企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2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5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开放合作,立足“大、强”开展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和资本招商,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央企和省属重点国企及行业前三强来我市新设立10亿元以上大项目的,按“一企一策”原则给予综合支持。通过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形式吸引更多股权基金投资公司来平注册,通过政府参股合作,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为发展前景好、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的产业链大项目及好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产业扶优扶强。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招商局
6、培育具有专长的中小企业。对首次经国家工信部和山东省认定的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及青岛市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
7、鼓励上规升级。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净增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超过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每新增1户给予2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统计局
(三)鼓励企业智能制造
8、鼓励 “机器换人”。对当年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以及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民爆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巡检、救援等特种机器人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按其补助额再给予50%配套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
9、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应用、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提升等具有“互联网+”融合特征,且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企业50%配套补助。对已经国家、省、青岛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25万元补助。对青岛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
(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
10、引导新兴产业加大投资。对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智能制造装备、高技术船舶、新材料、新能源等“蓝色、高端、新兴”产业,及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仪器仪表等高技术制造业项目,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按照上级补助额的50%给予企业配套补助,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50万元。
责任部门:发改局、招商局、财政局
11、聚焦支持重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财税、金融、土地、市场等资源,支持“十三五”期间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产业链龙头或领军企业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发改局、招商局
(五)鼓励创新发展
12、加大技术改造。实施技术改造配套奖补政策,对当年新上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按照补助额再给予30%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财政局
13、鼓励清洁生产。对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审核企业5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环保局
14、鼓励研发首台(套)及关键核心零部件。对企业产品当年通过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给予成套装备50万元、单台设备30万元、关键核心零部件1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
15、推动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青岛市科技创新平台 (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所在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科技工信局、发改局
16、鼓励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专利发明创造。对当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内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500元;对当年度交纳的实质审查费用按照实际缴纳额度给予补助;权属明确年度内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同一专利权人年度内获得国内发明授权5件及以上和10件及以上的,再一次性奖励4万元和8万元;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满5年给予1500元、满10年给予5000元、满15年给予1万元奖励。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专利申请的项目,在取得国家检索之后1年内,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奖励15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奖励7000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3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最高按5个国家给予累计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
17、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大平台建设力度。对当年新创国家、省、青岛市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功能区),分别给予牵头申报的镇(街道、园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省、青岛市级认定的小企业产业园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畅通政府与企业的双向直通服务渠道,培育一批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质量检测、融资服务、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对当年经青岛市认定且考核合格的市、镇两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
(六)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18、加大品牌、商标、质量奖等奖励力度。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三品”战略(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试点示范企业、工业精品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科技工信局
19、引导企业参与标准化建设。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牵头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修订)上述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5 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省、青岛市标准化示范项目、试点项目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国家4A级、3A级、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七)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业
20、做大做强软件信息服务业。对新上软件信息服务业规模企业,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领军和高成长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其核心团队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入选“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知名软件企业,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优秀软件产品表彰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
21、提高行业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本地企业首次推广自主研发并获得相关资质认定的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等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按上级奖励额的50%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
22、鼓励先进制造业设计创新。对注册为企业独立法人并获准建设的青岛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2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内外著名设计奖项及山东省“省长杯”、青岛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奖项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单项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
(八)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23、加大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对金融机构向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按照最高2%的比例安排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新增贷款,发生不良的,按不良贷款额的30%给予补偿。按照银行年度小微企业新增贷款额计提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1%。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给予不超过租赁额1%的补助。
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科技工信局、人民银行、青岛银监办
24、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费用按总额5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费用补助;对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费用补助;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
责任单位:金融办、财政局
25、帮助企业大力开拓市场。对参加国内知名专业展会的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再按其实际发生展位费、特装费的20%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产品展销、供需对接等开拓市场活动,根据实际费用,在上级补助基础上,单项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商务局、贸促会、科技工信局
(九)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和招才引智
26、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行动。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企业家素质提升专项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专家授课、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不断提升企业家素质能力水平,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从中安排30万元作为企业家联盟会培训经费。
责任单位:科技工信局
27、大力实施招才引智。鼓励工业企业面向国内外选聘一批技术拔尖、经验丰富、在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科技带头人。对我市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或人才团队(范围参照《青岛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试行》)、青岛市《顶尖人才奖励资助暂行办法》),按其获得青岛市资助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最高150万元。对特别优秀的顶尖人才项目,奖励资助可实行一事一议。对我市企业中获得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荣誉的人才(人才项目),在上级部门资助金额基础上,按1:0.3的比例给予配套,最高80万元。上述配套资金按照20%、30%、50%的比例分3年发放。同一人才(人才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
责任单位:组织部、人社局、科技工信局
28、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对职业教育院校为解决企业技能人才短缺而新增设的专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鼓励职业教育院校与企业进行校企合作,对常年接受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进行实质性校企合作的平度本地先进制造企业,按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所培养的应届毕业生在平度规上企业就业满一年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职业院校补助。对企业新培养或引进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分别按照每人2000元、5000元、10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职工个人和所在企业各补50%。设立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资金,对组织参加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企业,获得全国一等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全国二等奖、全省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对组织参加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的学校,获得全国一等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全国二等奖、全省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人社局、科技工信局、教体局、财政局
(十)其他事宜
29、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补助的;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的;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当年本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的;存在较严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已出台的意见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同一项目涉及本意见及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按最高奖励(补助)数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本意见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承担外,其余资金由平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工信局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
本意见由市科技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