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与检查。
(三)指导和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业农村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研讨与学术研究,做好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接收、征集、统一管理全市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采取多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六)负责全市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各级志书管理和指导及上级业务部门资料供稿工作,编辑出版档案史料。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