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作者:组织部 时间:2018-0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建设创新型省份中的重要作用,吸引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在我省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是指以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为核心并实质性参与,以新技术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团队培养为主要任务,依托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建设“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旨在通过直接或柔性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创新团队,加速我省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水平,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有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保障。

第四条“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申报主体为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法人制创新平台。

第五条“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由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认定,并授予“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称号。

第六条 “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管理工作由山东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保障。入选的“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3年。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七条进站“千人计划”专家条件:

(一)研发方向符合产业创新发展趋势,研发水平居行业或领域前列,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对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显著带动作用。

(二)与申报单位签订3年以上合作协议,通过项目合作、技术指导、培训咨询等方式,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鼓励专家与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

1名专家最多可在两个“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兼职工作。

第八条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创新能力。

2.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知识产权数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科技人员占比、研究开发费用占比、创新能力评价等条件达到或超过同期高新技术企业标准要求,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能为“千人计划”专家及其团队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申报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须建有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三)申报单位为法人制创新平台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和实力,相关项目已取得知识产权。

2.拥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研发人员,研发团队结构合理。

(四)申报单位采取柔性方式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应在2名以上,原则上要有1名省外专家。已引进全职“千人计划”专家或建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单位,柔性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应在1名以上。

第三章 评审及认定

第九条评审及认定程序如下:

(一)部署申报。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省科技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

(二)受理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书,申报书按属地向设区的市科技局提报,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并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提报;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经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报;中央驻鲁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提报。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三)评审考察。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年度评审标准和方案,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对“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实地考察,确定初选名单。

(四)组织公示。省科技厅对初选名单在有关新闻媒体、网站和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研究审定。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按照有关程序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省政府审定。

(六)签订合同。申报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建设合同,明确建设任务、考核指标和资金使用等。

(七)发文公布。由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条省财政对入选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每个给予200万元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工作站研发条件建设、产学研活动开展和人才培养等。

第十一条管理期内,依托单位(即入选“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的申报单位)应给予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团队不低于省财政经费资助数额的配套经费支持,且在入选一年内到位50%以上,管理期满前全部到位。对“千人计划”专家在科研条件建设、科研助理配备、招生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及省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套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和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对“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引进的“千人计划”专家,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优先落实金融服务、科研服务、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方面政策。对“千人计划”专家开展前瞻性、颠覆性的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活动,采取定向委托或公开竞争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对在工作站服务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千人计划”专家,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其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各类省级人才计划。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牵头建设创新平台,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市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应加强对本行业、本区域“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政策引导和跟踪服务,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管理评估

第十五条管理期内,依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所属“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经审核未按要求完成当年度任务的,按程序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对各市和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单位落实支持措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管理期满后,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对“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进行验收。验收意见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优秀、达标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视为通过验收,对优秀“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优先纳入下一轮管理期支持范围,最多连续支持两轮。不达标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并追回管理期内所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对管理期满的“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实行跟踪管理,省科技厅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较差的取消其“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资格并给予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2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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