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2018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相关问题的通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现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相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发票代码为037021800117(发票代码中的18为年度,001为批次,年度、批次以后会有变化)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
原发票代码为13702XX22025(发票代码中的XX为年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3月31日。自2018年4月1日起,该发票即行废止,原发票开具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二、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新版发票。未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在新版发票启用之前,应向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服务单位购买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并接受开票培训。
纳税人购买的税控开票专用设备及支出的技术维护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200元,报税盘零售价格为10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为100元。税控服务单位向使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每户每年每套为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三、原使用旧版发票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4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新版发票的票种核定并领取发票,新版发票的使用数
量和开票版额与旧版发票保持一致。
办理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一)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仅查验原件);
(三)单位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四)发票领用簿。
四、未核定使用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需申领使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新办企业办理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领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须于2018年4月1日后方可使用。
五、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纳税人持有的旧版发票可在2018年4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以后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缴销时,应携带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记账联和所有空白未使用发票的全部联次。
六、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旧版发票。对违反规定开具旧版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丢失旧版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自2018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八、如果纳税人对上述事项有疑问,可通过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也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等渠道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