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2、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3、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4、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部门经济分类)
5、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政府经济分类)
6、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7、部门收支总表
8、部门收入总表
9、部门支出总表
10、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
2018年平度市地震局
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全市防震减灾工作。
2、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承担全市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与综合防御措施。
5、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保证地震观测资料、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全市的地震分析预报意见。
6、审定重点项目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标准。
7、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及时平息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二、机构设置
市地震局于2016年6月正式独立运行,内设1个职能科室。
三、预算单位构成
平度市地震局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预算。
纳入平度市地震局的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1个,包括:1、平度市地震局本级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为182.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82.16万元,占100%。
2018年支出预算为182.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16万元,占100%。
(二)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合计182.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2.16万元,占100%。
(三)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合计182.1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16万元,占100%。
(四)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182.16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9.1万元。主要增加原因业务及公用经费增加。
(五)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2.16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29.1万元。主要增加原因业务及公用经费增加。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82.16万元,与2017年相比,增加29.1万元。主要增加原因业务及公用经费增加。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平度市地震局2018年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七)2018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182.1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0.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31.96万元,为商品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八)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2018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共2.68万元,比2017年减少1.2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8万元,比2017年减少1.22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减少的原因是节约开支;公务接待费0.7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96万元,比2017年减少7.36万元,下降18.72%。主要下降原因是经费消减。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本部门因所需商品及服务数量及金额小,无政府采购项目。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固定资产账面共有车辆1辆,其中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共1个,涉及财政拨款10万元。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五、本部门所使用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解释说明。
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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