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
北京长城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沈太福非法集资案以13.7亿元集资额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非法集资案”,沈太福也因贪污罪和行贿罪被判死刑。该案与随后发生的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因其所处的特殊时代环境,已成为改革开放之初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缩影。 案情简介 1980年,沈太福中专毕业,被分配在长春市水利局,后又转到科协工作。1984年,沈太福辞掉公职,成为改革开放第一批辞职下海“吃螃蟹”的人。辞职后,沈太福与兄弟沈太安办起了吉林省第一家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每天骑着自行车在长春市的街头巷尾刷广告,但生意清淡。无奈之下,沈太福通过关系,承包了一家亏损的街道企业——长春锅炉仪表厂,并在该厂研制成功“双色液位计”技术。1988年,沈太福携“双色液位计”技术到北京跟四通合作成立四通双色液位计技术公司时,却被四通发现技术有假,双方打起官司。官司打到第二年,沈太福发现自身是泥菩萨过河,决定撤退。 1989年3月16日,沈太福经北京新技术实验开发区批准,筹集30万元以私人资本注册成立了集体性质的北京长城机电技术开发公司(即长城公司的前身)。1990年6月,沈太福低价购买了一名工程师的电机发明专利,并将公司的专利权记到了他和妻子的名下。此后,沈太福便打出了“机电开发”的旗号,又在海南、长春成立了两家公司,鼓捣起各种社会上认为可以赚钱的买卖。也许是因为他并不真正善于做生意,也可能由于他过于挥霍,沈太福不但没有发财,反而亏空日甚一日,债台高筑。 1992年5月,处于躲债之中的沈太福来到海南,他找到一些人,寻求和策划发财捷径,想出了这样一个“高招”:以发展节能电机为名,以高利息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集资。沈太福说:“只要我能马上拿到钱,就能大胆地干个够,利息我可以出到24%!” 这一非法集资游戏开玩之初并不顺利,上门签订合同者寥寥无几。沈太福便想到了海口的歌舞厅,来这里的大多是有钱的人,要是他们成为投资者,必然是财源滚滚。于是他领着公司人员出入各卡拉OK歌舞厅,向“伴舞小姐”许诺:“谁能拉来投资,就给她2%的好处费!” 这一招非常奏效,为了得到这2%的回扣,许多人四处奔走,前来签订合同的投资者络绎不绝,创下了20天时间集资2000万元的奇迹。沈太福从此一发而不可收拾。一时间,“长城债券”炙手可热,受众多投资者青睐,酿成了波及全国的“长城集资”怪潮。 不明真相的投资者为了得到高额利润蜂拥而至,长城公司设在全国各地的办事处人满为患。许多人奔走相告,有的从银行取出存款,有的到处借钱,托关系、找熟人,一心想成为长城公司的投资者。就这样,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沈太福就筹得巨额资金,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沈太福在全国设立了20多个分公司和100多个分支机构,雇用职员3000多人,主要的业务就是登广告、炒新闻、集资,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共集资10多亿元人民币,投资者达10万人。 1994年4月11日,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总裁沈太福被处决,罪名是贪污和行贿。而在沈太福的背后,却是牵涉近20万人高达10多亿元的高息集资案。沈太福被处决之后,中国开始金融立法对集资行为进行管制。 作案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沈太福的游戏规则是:无论男女老少,均可与长城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投资额从3000元起,上不封顶。合同承诺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取自己的资金,而且投资回报很可观,长城公司承诺“按季支付补偿费”,每年补偿率达24%,比银行当时的储蓄利率高一倍多。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年息高达24%的“技术转让合同”正迎合了老百姓的发财心理。 2.签订虚假技术开发合同。众多的投资者并不知道,他们与沈太福和长城公司签订的所谓“技术开发合同”,只不过是用来蒙骗人的招牌,在沈太福的眼中如同几张废纸。合同中规定公司在一年内将产生1亿元的产值,但从第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半年时间里,全公司只售出电动机五六十台,价值仅600多万元,所谓的电机开发完全成了骗人的幌子。 3.金蝉脱壳,逃避责任。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沈太福先后指使有关人员开出2亿元的假发票,频繁地向某分公司调拨资金,制造某分公司经营效益好的假象。在没有一分销售额、没做一笔电机生意的情况下,向税务部门“主动”缴纳了1100多万元的税金……沈太福通过上述种种手段,欺骗投资者和有关管理部门,谎称公司股票将来可以上市,这样投资者的债权就可以变成股权,即使将来公司破产倒闭,骗局败露,作为股民的投资者只能自担风险,他就不必面对向他讨债的人了。 案件查处 就在沈太福紧锣密鼓地实施自己的骗术之时,有关部门逐渐察觉了他异常的所作所为。针对他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一系列活动,1993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北京长城机电产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乱集资问题的通报》,指出长城公司“实际上是变相发行债券,且发行额大大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担保形同虚设,所筹集资金用途不明,投资风险大,投资者利益难以保障”,要求“限期清退所筹集资金”。与此同时,为了保护已投资者的利益,避免有更多的人投资受骗,防止长城公司转移资金,有关部门冻结了长城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 对此,沈太福置若罔闻,非但不执行,反而到处散布流言欺骗要求清退集资款的群众,并向法院起诉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3月29日、31日,沈太福连续在北京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声称因政府干涉,公司难以经营,要向国外拍卖。他还宣布,将投资者的年利息率由24%提高到惊人的48%! 1993年3月31日下午,沈太福带着三张假身份证和一皮箱的集资款准备逃到国外,在北京首都机场被警方截获。1993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开始对长城公司进行检查。长城公司案所涉及的22个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检查组,对其所属的100多个分支机构实施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集资款项流失十分严重。如北京市集资额高达两亿多元,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不足3000万元,不到集资款的1/7。 1994年4月,法院宣判,沈太福犯贪污罪和行贿罪,判处死刑,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长城公司集资案仅仅是1993年中国金融失序的冰山一角。在长城公司非法集资案之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金融法制体系。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列入法律打击对象。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和1997年1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正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集资诈骗罪列入刑法罪名。至此,我国关于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构建起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成为悬在非法集资者头上的利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