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150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262名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待遇的标准为:工伤全残人员月增伤残津贴分别为4级165元、3级175元、2级185元、1级195元;月增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比例调整;供养亲属月增抚恤金分别为配偶68元、其他供养亲属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所调待遇将在11月底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