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4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60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490元。(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11640元调整为121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820元调整为6060元。同时,还调整了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