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平度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山东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有效期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