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平度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更加优越的招商引资环境,突出招大引强选优,提升开放层次和水平,不断壮大财源经济,为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积蓄后劲。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大项目是指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通过项目评审,自项目注册之日起1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50%以上,开工建设20%以上的内外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大项目包括农业深加工、工业和服务业项目(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重点鼓励引进:
(一)蔬菜、果品、畜禽、粮油、种业培育等重点农业项目;
(二)家电电子、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化工橡胶、纺织服装等传统制造业项目,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生物医药、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项目;
(三)休闲旅游、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总部楼宇、文化创意、文化产业、金融等服务业及生产性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 实行项目用地集约化管理,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
(一)新建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生活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指标应当符合本市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鼓励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产值低、经营状况差、发展空间小的工业项目退出市重点园区。
(三)对已批准建设项目应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建设。建设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本市产业拉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产业聚集效应明显的新建项目,项目承接单位可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支持政策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经领导小组调度会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对新建大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代国家和省、青岛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对其他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小城镇配套费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免收。其中供热、燃气、给水除外,当项目明确不需供热、燃气的,不再征收供热、燃气配套费。
第七条 每年预留不少于全市自主支配计划30%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招商引资大项目建设。
第八条 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实际投资3亿元以上,年度亩均地方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契税)实际达到8万元的招商引资大项目投产后自实现目标税收年度之日起的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全部留在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支持镇、街道、园区加大项目招引力度。
第九条 符合招商引资大项目标准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项目引荐单位安排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一)成功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3亿元以下(含)的大项目(外资同比例折算),每个项目给予引荐单位工作经费2万元。
(二)成功引进总投资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的大项目(外资同比例折算),每个项目给予引荐单位工作经费6万元。
(三)成功引进总投资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的大项目(外资同比例折算),每个项目给予引荐单位工作经费8万元。
(四)成功引进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外资同比例折算),每个项目给予引荐单位工作经费10万元。
第十条 项目引荐单位包括市直部门、镇、街道、园区。确定项目引荐单位以纳入招商引资项目调度库的初始上报项目引荐单位为准。招商引资大项目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引荐单位,市财政部门按比例平均给予引荐单位工作经费;招商引资大项目没有引荐单位,市财政部门给予承接园区、镇、街道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布局鼓励镇、街道积极引荐大项目落户市级公共园区和重点镇工业聚集区,促进本市产业聚集发展。引荐镇、街道与项目承接地实际到位资金按4:6比例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引荐镇、街道和项目承接地项目税收(土地使用税、契税除外)地方留成部分,按3:7比例计算税收分成。涉及税收分成的项目在项目投产形成税收时,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招商引资大项目确认书》,作为税收分成依据。
第十二条 现有企业(含本市企业)一次性增资项目或投资新建项目达到招商引资大项目规定投资标准的,比照享受同等的支持办法。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实行大项目“绿色通道”和“市级领导帮包”制度。对新建项目,由项目承接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明确人员全程协助项目投资方办理从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开工建设到项目验收投产的各项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由项目承接单位及时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市级层面解决的问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外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或其他引进人才,其随迁直系家属如需在平落户的,由市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市人社部门负责将其纳入全市城镇职工各项保障体系;子女如需在青(平)就读的由市教育部门根据上级和本市有关规定尽快给予落实。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行为,受理涉及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第四章 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落实项目评审制度。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单位将洽谈成熟的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分管领导组织市发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召开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专题会,重点对项目的产业准入、土地规划、城市规划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水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建设周期及计划等实施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职能部门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出具《平度市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审意见书》,作为项目后期手续办理的重要依据。重大项目或有不同意见的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结果以会议纪要或专项《评审意见书》形式发项目承接方和各有关部门,作为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推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超出本办法的规定对招商引资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对外做出其它优惠承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大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的监督监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段套取招商引资支持资金的行为,提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