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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6-11-07   来源: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PDDR-2016-0020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省政府《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5号)、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3〕35号文件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利用同一制度平台。
  (二)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四)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二、界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来被征收土地村(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土地的村(居)居委会可以根据本村(居)土地均分、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的名单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指导被征地村(居)居委会履行民主程序后统计并提供。
  界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时间,以政府发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确定
  在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次征地的详细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数额、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及社会保障资金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等。
  村(居)委会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具体名单应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应当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由村(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核准后,及时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落实工作。
  四、社保资金筹集
  (一)政府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由市财政局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
  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土地未被批准征收或批准征收面积小于申报面积,已经预拨或多拨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应退回原预拨单位。
  (二)个人和集体缴费。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可以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自愿选择缴费。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后可以对个人自愿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标准和方法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个人账户管理和一次性支付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仍在缴费期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社会保障资金按规定记入。对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也为其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预存款个人账户,社会保障资金按规定记入,将来可用于按上述规定支持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保障对象符合退休或个人账户转移、一次性支付等条件时,预存款个人账户余额部分一次性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待遇计发、保险关系转移或与居民养老保险衔接等。
  对符合条件申请将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他保障对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建立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原个人账户)。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按照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定进行管理。
  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落实时,保障对象已开始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个人账户转出本市或符合一次性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障资金按规定全部发放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待遇计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落实时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资金额,按社保资金到账月份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周岁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算确定本次征地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社会保障资金到账的次月开始享受,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落实时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七、新老制度衔接
  将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要在搞好清查核对的基础上,妥善做好新老制度前后衔接,确保被征地农民待遇水平不降低。
  (一)已经领取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二)已经参加我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符合条件时享受原制度规定的待遇;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三)执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按本意见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八、有关要求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摆上议事日程。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审核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对新征收土地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对新增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尚未落实到个人账户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组织辖区内被征地村(居)委会,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及宣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指导和审核、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参保办理、养老待遇计发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报批前社会保障资金划入社保专户、征地批准后养老保障资金拨付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指导、征地批复文件及相关信息提供等工作。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省政府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批复文件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负责指导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社会保障资金提取、入账、计息、管理情况的审计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被征地村(居)委会做好参保对象确定和参保手续办理等工作。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