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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1-07   来源: 平度市人民政府
 
PDDR-2016-0010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平度市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整合利用建设用地资源,提高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以下简称宅基地退出),坚持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抓手,统筹规划,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产业集聚,加快中心镇、中心村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宅基地退出是指对农村宅基地采取整体或部分搬迁,以及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的土地复垦整理活动。
  第四条 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是指在村庄原址上建设新安置区或另择新址进行建设,将节余的旧村址复垦为耕地的行为。
  第五条 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在农村有宅基地的村民,自愿放弃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宅基地上房屋拆除复耕后,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的行为。
  第六条 宅基地退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宅基地退出的政策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落实、检查验收等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宅基地退出的责任主体,组织村庄编制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协助村庄进行安置补偿、增减挂钩等工作。
  第八条 村庄是宅基地退出的实施主体,负责村民的宣传发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房屋拆除复耕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开展宅基地退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镇级负责、村级实施”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鼓励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三)自愿有偿,尊重民意。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村民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宅基地退出,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居住权等合法权利,对实施宅基地退出的农户,给予合理补偿。
  (四)节约集约,保护耕地。实施宅基地退出要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有效减少建设对土地的占用,切实保护耕地。
  (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实施宅基地退出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协调。从实际出发,注重保护文化特色和传统风貌,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防止大拆大建。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条 村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的,依照《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鲁国土资规〔2015〕1号)的规定实施:
  (一)每年12月2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拟实施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村庄的申请,制定下年度宅基地退出工作计划和新搬迁村庄建设规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复垦后耕地面积必须达到30亩以上,且与村庄外围原有农田成方连片。
  (三)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纳入市年度新型农村社区计划管理。  
  (四)实施整体搬迁的村庄,村民同意实施宅基地退出的比例不得低于98%。
  (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宅基地退出村庄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房屋及附属物、土地、户数、人口等情况,组织村庄编制宅基地退出实施方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农业、农工办等部门对村庄拟定的实施方案进行会审,提出是否批准村庄实施方案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单户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针对村庄内闲置宅基地,提倡村民退出全部宅基地使用权,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单户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复垦为耕地的,需纳入全市年度计划管理,每年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村委提出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含土地权利证书、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以及户主身份等证明),与村委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提供合法产权证明的,由村委认定后出具权属证明。
  (四)宅基地退出申请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村委负责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的注销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由村委收回。
  (五)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或统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组织拆除房屋并复耕。
  (六)宅基地复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所属村集体按照耕地管理耕种,符合条件后纳入增减挂钩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宅基地后,不得重新申请宅基地。
  
  第四章  补偿(补助)标准及方式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宅基地退出专项资金,所需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或耕地开垦费中列支,《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平度改革创新突破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3号)规定的节余指标收储资金(青岛市级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宅基地退出工作。
  第十四条 实施宅基地退出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补助):
  (一)补偿(补助)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付到位。
  (二)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通过新建安置区等形式集中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单位)38万元补助(节余指标=原农村居民点面积-新农村建设新占面积)。项目启动且协议签订后,市政府按规划节余建设用地面积先期垫付补助费总额的40%,剩余60%补助费在项目全部通过省级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三)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的总价额给予货币补偿。
  (四)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拆除复耕,经市宅基地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按复耕面积给予复耕者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
  
  第五章 鼓励宅基地退出农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第十五条 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有效期自宅基地拆除复耕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内。
  第十六条 全部放弃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户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货币补助,按照所在购房小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核算补助款。属“一户多宅”的农户退出部分宅基地后,在农村仍使用宅基地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全部退出的农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助款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农户通过村委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助款申请,同时提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全部宅基地退出并复耕的证明材料。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助款申请进行审查,按年度报市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市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向市政府报请拨付补助款,市政府将补助款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付到农户。
  第十八条 按上述规定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免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复垦耕地及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使用
  
  第十九条 宅基地退出后复垦出的耕地,土地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统一经营。
  第二十条 宅基地退出项目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由市政府使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收购后,在平度范围内流转使用。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按期完成宅基地退出项目且一次性通过省级验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按节余建设用地面积给予奖励(标准为5000元/亩),作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宅基地退出工作的补助经费。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凭市宅基地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 对镇(街道)、村存在以下情况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实施方案完成项目建设的。
  (二)项目竣工后,在项目实施期限内验收不达标,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群众上访或其他不稳定事件,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及干部实干创新,积极履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不断推出符合实际的改革举措。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及干部在推进宅基地退出工作中出现失误的,适用《关于在国家中小城市综合改革试点中建立容失免责机制的意见》(平发〔2016〕5号)。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宅基地退出的村庄应按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账目,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接受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宅基地退出项目实施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项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村庄(含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