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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解读
发布日期: 2017-10-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发《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共分四部分,解读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北到北京路、东到漳州路、南到泽河南坝、西到柳州路(详见附图),共计约89.2平方公里的区域。
  大致范围:天津路→锦绣山庄西→平度九中→北京路→广州路→天津路→309国道→同辉路→宏伟一路→漳州路→三城路→阳光大道→曲坊村东→泽河南坝→柳州路→天津路围合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内容
  所指燃料是根据产品品质、燃用方式、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的需要强化管理的燃料,仅适用于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高污染燃料包含以下范围: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含硫量、灰分、挥发分组分含量在表中规定限值以内的,均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可以燃用。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以上6类燃料均属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成型生物质、低硫型煤、焦炭、兰炭等清洁能源。
  从源头控制新上高污染燃料项目,同时限期改造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四、严格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工信局、城建局、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提升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通过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达到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