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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解读问答
发布日期: 2016-10-14
 
 
  一、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什么情况下可以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需要什么手续?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申请狩猎证。
  二、在禁猎区、禁猎期外是否可以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禁止非法猎捕和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及国家和省非重点保留野生动物。
  三、还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款?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年5月9日发布)第二条第十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