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4日,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梳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分类、清理。根据青岛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2015年5月18日,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梳理工作的通知》(平政办发〔2015〕7号),对我市的规范性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清理要求并制定了实施步骤。根据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清理结果,我市对部门、单位清理的文件进行了审查认定:
一、清理结果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涉及2003至2015年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清理结果,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共分为以下四类:
(一)因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7件;
(二)已过有效期或因新文件印发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1件;
(三)部分内容不符合政策规定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3件;
(四)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57件,其中无编号未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9件;已编号未标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10件;无编号标明有效期的2件;有编号且标明有效期的文件36件。
二、清理出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
根据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梳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作如下清理:
(一)对需要废止的27件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41件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统一发文公布废止文件目录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二)对需要修改的13件规范性文件,归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统一规定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由相关责任单位在有效期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并按照三统一制度重新印发执行,理由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出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都是2012年三统一制度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既没有编号也没有有效期;同时在新文件出台之前,原文件仍需继续执行,结合上述情况,将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现行有效文件目录。
(三)对需要保留的57件规范性文件,分类处理:对无编号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规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对无编号已标明有效期的,继续执行原有效期;对统一编号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规定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对已编号标明有效期的,继续执行原有效期。对需要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纳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市政府名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