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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15-07-08
 
 

用人单位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3、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其中,1月份受理上年度补贴申报;7月份受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申报。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报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3、《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6、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