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及参保时间有什么规定?
2015年6月10日,经平度市政府批准,我市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政策。全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国家、省、青岛市及部队驻平机关事业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均应为在编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启动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政策有何重大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未启动前,职工的生育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即由单位解决。由于单位性质不同,对生育职工生育待遇报销的标准不统一,导致生育职工的生育待遇得不到有效保障。启动生育保险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维护政策的统一完整性,保障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三、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如何缴纳?
生育保险费费率按0.9%执行,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①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女职工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疗费;
③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诊疗费;
④女职工生育津贴;
⑤男职工生育补助金。
五、机关事业单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这里的一年是指生育前的一年。
(三)男职工符合(一)、(二)两个条件,且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机关事业单位启动生育保险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所在单位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待遇。
六、机关事业单位生育职工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
(一)生育顺产的为98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刨宫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七、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如何计发?
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生育保险个人缴费月工资基数除以30,作为一天应计发的生育津贴,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在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当本人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时,生育津贴计发做相应调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指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停发。
八、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每月的1-15日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填写并签章的《平度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职工本人本市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平度市机关保险办申领生育津贴。
九、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一)参保单位的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诊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补助金。
十、我市启动生育保险后,职工何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启动生育保险后,自2015年1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5年1月1日至今的生育职工,在单位补缴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的生育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