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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557530300020020180027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8〕9号
制发机关: 平度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5-16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已经平度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3日        
  
  
  平度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审计结论落实,提升审计监督成效,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财经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结论性文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查处,对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落实等活动。
  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
  (一)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二)审计决定书;
  (三)审计处罚决定书;
  (四)审计移送处理书;
  (五)审计建议书; 
  (六)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  审计结论落实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二)对审计报告要求整改事项采取措施及取得效果情况;
       (三)根据审计建议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查处情况;
  (五)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的计划、措施等。
  第四条  审计结论落实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及时、有效原则。
  第五条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被审计单位为主体,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审计机关督促检查的审计结论落实联动机制和责任体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的询问和质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政府对审计结论落实负领导责任。每年应当召开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安排部署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等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同时将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结论落实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结论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结论文书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整改,并报送相关整改资料。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应当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审计结论落实负督导责任。应当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落实审计结论。对审计结论文书中反映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当建立完善制度规定。
  第十条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对审计结论负协助落实责任。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及有关情况;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的建议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的建议,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论落实负督促检查责任。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审计结论落实督促检查机制。纳入政府督促检查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和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
  (三)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屡审屡犯或有关部门推诿、拖延整改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纪检监察、组织、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约谈机制。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审计机关可以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主管部门等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约谈应当指出尚未整改落实的问题,明确责任,提出要求,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以个别谈话为主,对存在共性、普遍性问题的被约谈对象,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强化审计结论落实运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任职考核范畴,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论落实工作协调机制。审计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以及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在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件会商、情况通报、结果反馈等方面形成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审计结论落实。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整改检查跟踪机制。由专门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发催办函、现场检查、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落实。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检查以前年度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整改,不按规定时限报送整改资料,提供的整改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整改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屡审屡犯的,审计机关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建议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没有正当理由对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不予办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办理意见的,审计机关可以向有关承办单位通报。经通报仍不能及时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请市政府或者建议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结论落实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