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DR-2018-001001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6日 平度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动态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2008〕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本市行政区域内,2006年经省政府核定批准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直接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 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移民办)日常工作,指导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一)移民已经死亡的; (二)移民转由财政供养的,包括: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或符合三级以上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等; (三)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期间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四)移民户籍迁入非移民村的; (五)其他不应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第六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进行一次自然变化(死亡)、户籍变化及身份变化等方面变化的核查。核查点时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查统计年度。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实行移民村、镇、有关部门联动核查的工作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加快建立移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一)市移民办。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向移民镇、公安、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提供现状移民信息数据,将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数据提供给相关镇(街道)进行进一步核实。 汇总审核各镇(街道)最终核定的移民人口数据,核查结果汇总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行文上报。向有关部门和移民镇(街道)通报工作完成情况,提供相关数据。 (二)移民镇(街道)。组织本镇(街道)移民村开展并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核实移民村核查结果,组织移民村追缴被核减移民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核实结果汇总表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工作负责人签章,行文报送市移民办。 (三)移民村。负责逐户逐人核查本村移民,对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进行核减,并填写移民人口核减登记表。核减登记表应由移民本人或其亲属签字捺印确认。 对有关部门核查后提供的有疑点移民进行进一步核实,最终核查出本村不符合及不再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并负责追缴不符合人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 对被核减的移民和现状符合扶持政策的移民公示5天后,核查结果报表由村党支部、村委主要负责人签章,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市人社局。负责核查转由财政供养的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人员疑点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市移民办。 (五)市公安局。负责核查死亡注销户口、户籍发生变化、犯罪被收监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市移民办。 (六)市民政局。负责核查死亡殡葬、符合安置条件的部队(武警)三级以上士官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送市移民办。 (七)市财政局。根据核查后的现状移民人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移民及时发放直补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冒领骗取直补资金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查,并将追缴的资金收缴国库。 第九条 转由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由市移民办协请上级有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三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程序 第十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每年的12月底,市移民办组织开展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开展时,加强宣传工作。宣传内容包括: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工作程序、移民核减原因、移民核减后停发资金使用管理、冒领直补资金的性质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 移民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完成的时间节点。 (一)移民村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次年2月20日前完成本村移民后期人口变化核查,将核查结果报相关镇(街道)核实。 (二)移民镇(街道)应在2月底前完成对移民村核查结果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市移民办。 (三)各有关部门运用本部门信息数据在2月10日前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相关变化情况核查及报送工作。 (四)市移民办应在3月中旬完成全市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结果的汇总审核并进行上报。 第十三条 在移民人口核查工作结束后,市移民办以书面形式将核查结果通知各有关部门及移民镇、村,为直补资金发放及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四章 移民人口核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被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停发直补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村项目扶持或移民扶持项目维修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应被核减的移民,本核查年度政策不变;在核查年度以前年度应被核减的移民,在核查年度之后冒领的直补资金予以追回上缴国库,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失联的移民暂停发放直补资金,待移民的信息在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系统得到确认完善后,恢复资金发放,此前暂停发放的直补资金一并予以补发;对有关部门依法宣布失踪的移民,予以核减并停发直补资金。 第十七条 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财政涉农“一本通”系统移民信息数据,市移民办负责更新山东省水利移民信息系统移民的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在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协调人民银行组织农商行,一次性为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现状移民发放全年度直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有关规定,对虚报、冒领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转由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不主动退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的,由市有关部门协调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组织、核查核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结果不准确,造成应核减移民虚报、冒领等骗取移民直补资金的移民镇、村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进行追责处理。 (二)对移民村未按程序进行核查及公示、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对移民镇、村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 (三)对有关部门未及时完成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纪依法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做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失职渎职等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保质保量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的移民村、镇,给予项目扶持资金倾斜支持;对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准确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的移民村、镇,给予削减项目扶持资金或不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