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平度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房屋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正常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将本单位产权的房屋对外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实行分类管理: (一)办公用房严禁对外出租; (二)业务用房和门头房等,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外出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 国有房屋出租实行“统一招租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拍卖机构统一招租,各产权单位进行日常管理(下称管理单位)。 第二章 房屋的招租 第六条 管理单位应将权属清晰的出租房屋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提交市财政部门纳入统一招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提交房屋情况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房屋招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拍卖机构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取。 第八条 招租的程序 (一)各单位将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通过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提报的出租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书面审核、汇总,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确定招租底价; (三)拍卖机构根据市财政部门委托,发布招租信息、组织公开竞价、公告公示招租结果; (四)按照拍卖机构招租结果,由各产权单位统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缴房屋租赁费。 第九条 统一招租房屋的租赁期为三年,期间分年度收缴租赁费,租赁期满后再次实施公开招租。 第十条 《房屋租赁合同》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三章 租赁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赁收入统一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全额拨款单位每年按房屋出租净收入(总收入扣除应缴税费)的30%列入部门综合预算,用于维修和日常管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净收入全额返还。 第四章 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统一招租的房屋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主管部门定期督查招租房屋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各自建立出租房屋备查登记簿,分别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对统一招租的房屋,管理单位负责以下事项: (一) 负责出租房屋及房屋内外水电暖和排水排污排气等主管道线路的维护修缮,确保出租房屋保持正常安全状态; (二) 负责对出租房屋进行查看,若有承租人私自转租转让、破坏房屋结构、损坏房屋、有违法经营活动等违反租赁合同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三) 负责房屋在规划拆除时的腾房、补偿等工作; (四) 负责房屋租赁到期的验收、腾房、交接等工作; (五) 其他因房屋出租需要进行的工作。 第十六条 对统一招租的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做好本单位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对本系统统一招租的房屋进行审查、汇总和提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系统统一招租房屋的日常管理进行定期督查,及时查纠和督导存在的问题,消除管理隐患; (四)其他因房屋租赁需要进行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统一招租的房屋,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提报的出租房屋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并委托拍卖机构统一招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追究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报统一招租,私自出租国有房屋,或以租金换取福利、抵顶本单位费用的; (二)对闲置房屋不及时提报统一招租,致使房屋长期闲置或被他人占用的; (三)对出租房屋管理维护不善、查看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身伤害、经济纠纷等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统一招租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各镇、街道(园区)国有房屋的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