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23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天津路→锦绣山庄西→平度九中→北京路→广州路→天津路→309国道→同辉路→宏伟一路→漳州路→三城路→阳光大道→曲坊村东→泽河南坝→柳州路→天津路围合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内容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物质: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 含硫量(St,d) | 灰分(Ad) | 挥发分(Vdaf) |
型煤 | 0.5% | - | 12.0% |
焦炭 | 0.5% | 10.0% | 5.0% |
兰炭 | 0.5% | 10.0% | 10.0% |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前款所列高污染燃料项目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由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成型生物质、低硫型煤等清洁能源。
四、严格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工信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支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提升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本通告自2017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9日。
附件:平度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