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融资方案》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保证保险试点融资方案
为响应政府号召,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指导精神,我市拟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业务,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扶持三农获得融资,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涵义
1.本方案中的贷款保证保险(泛指各保险公司信用保证险项下的各类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农户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为担保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或企业法人代表),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2.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试点保险公司承担70%的风险,试点银行承担30%的风险。
3.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补偿资金,对试点期间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年度补偿总额不超过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补偿资金余额。
4.试点期限2年(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11日),试点额度5亿元。
(二)贷款对象
在平度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经营期1年以上,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措施,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承包农户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贷款人基本条件
1.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融资的客户,土地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期限至少3年以上;采用分期交付租金方式的,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以上;贷款期限不应长于所交租金剩余期限;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
3.具有较丰富的种植经验和技术,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
4.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5.大田作物种植。小麦、玉米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6.设施及特种农业。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7.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5至第6条标准的50%。
(四)贷款期限与额度
贷款保证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试点期间,贷款保证保险金额原则上自然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法人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鼓励试点银行、试点保险机构对信用较好的贷款户给予利息、保费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试点期间,试点银行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执行,视借款人的情况给予适当的优惠。保险费率以试点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保险基准费率区间为2.3%-3%(含借款人意外保险0.3%,与贷款保证保险分别计算)。
(六)贷款用途的范围
贷款资金可用于土地整理与复垦,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借款人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七)用于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标准
1.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2.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承包土地合同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
3.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各镇(街道、园区)农村承包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4.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6.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不满贷款期限的,但符合下列条件的: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保险公司承保金额。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7.存在以下情形,不可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已列入征收范围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八)贷款额度的评定
贷款额度应根据抵押率、地上附着物、客户资质以及资金缺口而定。
1.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根据实际承包价格、市场价格、当地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情况综合考虑后评估。
2.地上附着物的使用以及变现价值将直接影响该土地的流转可行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地上附着物有证的可办理抵押登记,无证的考虑其使用及变现价值)
3.客户资质将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偿债能力、负债率等情况而定。
二、业务流程
(一)试点保险公司与试点银行建立“一对一”对接机制和运行模式;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试点保险公司或试点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除申请贷款所需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的,需提供农村承包土地合同及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置的书面证明。二是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的,需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三)试点保险公司、市城投公司及试点银行分别或联合对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
(四)申请人与试点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试点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试点银行办理完手续后发放贷款,试点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试点保险公司与试点银行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三、风险控制
(一)银保风险管控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对农户贷款实施全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集中会商评议信贷风险,各自独立实施业务审批。承保主体和银行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款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环节,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欠款追偿机制。贷款保证保险损失风险(由承保主体和各家银行协商确定)发生后,承保主体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业务叫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银行贷款逾期(含利息连续2个月逾期,下同)率达到5%或当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赔付额/实收保费)达到120%时,则对试点业务进行叫停,三方(政府、银行与保险)协商解决。
(四)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对经济发展形势和有关贷款企业的信息,做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享。银行要将保证保险贷款发放及欠款等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至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款人失信行为将依法向有关单位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人或行为实行曝光并以严惩。
(五)建立月报告制度。试点期间,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每月定期将业务明细表及赔付明细表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如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银监办、农业局及各镇(街道、园区)建立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其中重点需要加强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宣传,保障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动性,加强流转以及公示平台的建设,形成合力,扎实有效推进该试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金融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统计制度,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财政局负责筹集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补偿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负责督导试点银行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借款人信贷信息上传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市银监办负责对信贷风险进行监管,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农业局负责对“农村承包土地台账”进行管理与备案;各镇(街道、园区)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及时向市金融办提供借款人异常信息。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悬挂横幅、设立宣传栏、制作专题片、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积极普及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社会责任。各相关金融机构要把推动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