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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557530300020020160072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6〕32号
制发机关: 平度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PDDR-2016-001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2日
  平度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加快我市涉农金融聚集区建设,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促进转型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指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普通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净损失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度市范围内的农户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取得的贷款,该贷款须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农业经营。
  
  第二章 基金设立及补偿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平度市政府财政投入,该补偿基金由市政府委托的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市城投公司根据项目发展及赔付情况于每年年末至次年年初对风险补偿金进行评估、注资,保持风险基金账户余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五条 本基金补偿对象为向普通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本基金补偿规则为:对已确认本息损失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府和受偿银行各自承担贷款本息净损失的50%。对单个农户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净损失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已享受政府其他信贷损失代偿优惠政策的贷款损失不重复补偿。
  
  第三章 基金适用的贷款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本基金项下贷款对象为辖区内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
  (一)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依法拥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
  3.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
  4.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
     5.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
    (三)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四)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五)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六)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
    第八条 贷款额度。单个农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不得收取贷款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普通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到期后,获得贷款的农户或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手段,并依据相关法律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程序逾期后90天仍未得到清偿的,可申请使用本基金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补偿的基本前提是基金项下贷款余额不低于合作基金规模的10倍,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低于合作基金规模的10倍,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30%的贷款不予补偿。补偿认定工作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基金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市金融办或其指定机构,使用程序为: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需要基金代偿的情形后,应及时将普通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清单、核销坏账所发生的净损失等数据资料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三方出具最终评审意见,并书面通知市城投公司于十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
  (二)市城投公司根据市金融办的书面通知将相应补偿资金从“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中拨付给相关申报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补偿基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索债权;追索回的资金按补偿资金分担比例进行返还,补充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要对追索情况定期跟踪。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风险补偿基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贷款投向及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无违规渎职行为。
  (三)与农户、涉农经营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合规合法,贷款依约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平度市支行等部门负责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对基金运行效率和运营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普通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户数、余额、累计发放额、不良贷款及核销坏账的统计及情况上报工作,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及情况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六条 获得补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对贷款代偿发生较多的合作银行,将取消该银行下一年度的合作资格。
  第十八条 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部门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