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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2557530300020020160071 发文字号: 平政发〔2016〕31号
制发机关: 平度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2
平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度市精准扶贫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精准扶贫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人民政府2016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平度市精准扶贫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完成农村精准脱贫任务的实施意见》(平发〔2016〕7号)及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薄弱镇、省定贫困村、青岛市级经济薄弱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包括与产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工作要求,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监管措施,提高产业扶贫成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经济薄弱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镇项目);
  (二)省定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青岛市级经济薄弱村(以下简称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项目;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包括与产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户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实施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要符合扶贫有关规定;
  (二)财政投入和扶贫项目规划相挂钩;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资金安排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五)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七)坚持追踪问效。
  第四条  发展项目专项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2016-2018年度,青岛市财政对6个经济薄弱镇每个每年给予200万元扶贫专项补助,对81个省定贫困村每个每年给予40万元扶贫专项补助,对128个经济薄弱村每个每年给予30万元扶贫专项补助。对户项目每年安排1735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条  项目资金使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用于镇驻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整合各类资金,坚持“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乱,集中投入使用”,以产业项目为载体,增加镇财政收入;
  (二)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项目应当服务特色主导产业,增加集体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户项目应当针对建档立卡当中的贫困户、贫困人口进行安排,确保项目精准到户到人,因户因人施策。
  第六条  逐级落实项目管理责任。
  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项目、户项目由镇(街道)负责审批;
  镇项目由各经济薄弱镇制定实施方案,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组织评审、批复、备案。
  
  第二章  产业扶贫措施
  
  第七条  整合使用资金。提倡经济薄弱镇、贫困村、经济薄弱村转移支付扶贫资金及行业、社会资金进行整合。转移支付扶持资金可以作为股金,入股合作,持股分红。镇(街道)选派职业经理人,实行股份制公司运作机制,根据区位优势、自然资源禀赋、主导产业特色,集中发展异地物业经济、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农业产业园、光伏电站等产业。
  第八条  资产经营性管理。鼓励贫困村、经济薄弱村生产设施资产经营性管理。同时应当明确扶贫开发生产设施的公益属性,并且保证贫困人口合理低价(或无偿)使用。
  项目村实施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性管理,应当征得多数村民同意。经营者由所在镇(街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确定,收益作为村集体收入。经营期限内,经营者履约做到用管并重,保证生产设施长期发挥效益。
  第九条  鼓励发展特色产业。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传统手工业、服务业等特色优势产业。开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助推行动,扶持和引导贫困人口参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主动承担扶贫责任,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把更多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产业化经营链条。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允许以财政扶持资金作为个人股金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持股分红,负盈不负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应当结合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情况,制定每个经济薄弱镇和贫困村、经济薄弱村的三年项目扶持规划(2016-2018年)。可以一次规划,分年度实施,也可以一次实施,视进度分批付款。
  凡需专项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镇(街道)向市扶贫办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名称、拟建地点、拟建内容和规模、建设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建设时间以及预期效益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提报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镇项目申报程序:
  1.经济薄弱镇根据申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2.将实施方案提交市扶贫办,市扶贫办组织评审;
  3.通过评审后,市扶贫办统一公示;
  4.公示7天无异议后,市扶贫办行文批复备案。
  (二)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项目申报程序:
  1.贫困村、经济薄弱村村两委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确定项目建设内容;
  2.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超三分之二代表参加有效)征求意见(超三分之二与会代表同意);
  3.村内进行公示5天;
  4.公示5天无异议后,制定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5.将方案报至所在镇(街道)评审;
  6.镇(街道)对全镇所涉项目进行公示7天;
  7.公示7天无异议后,进行批复;
  8.镇(街道)对全镇(街道)批复项目方案报送市扶贫办备案。
  (三)户项目申报程序:
  1.贫困户自愿申请,填写申请表格;
  2.村委对贫困户进行资格审查,并审查申报项目可行性;
  3.村委汇总后进行村内公示5天;
  4.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至镇(街道)审核;
  5.镇(街道)审核后,回村进行第二次公示7天;
  6.公示7天无异议后,镇(街道)对其批复;
  7.镇(街道)将所批复户项目报市扶贫办备案。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镇项目、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项目须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项目的,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和备案。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由项目镇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其中,生产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发展异地物业等固定资产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或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
  生产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所有项目,原则上均应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毕。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或工程施工图设计;
  (三)相关行业工程技术标准、规程等。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并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三)编制竣工结(决)算,并经扶贫部门审核同意、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勘察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分别履行以下程序:
  (一)户项目验收程序:
  1.由户项目所在村村委会组织初步验收;
  2.初验合格,向镇(街道)申请复验;
  3.镇(街道)组织相关业务站所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5人的验收小组进行复验;
  (二)镇项目验收程序:
  1.镇(街道)向市扶贫办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市扶贫办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
  (三)贫困村、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村所在镇(街道)进行初验;
  2.初验合格后,向市扶贫办申请复验;
  3.市扶贫办组织第三方复验;
  4.对验收合格的工程,第三方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第三方不予通过验收,并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提交市扶贫办;
  5.市扶贫办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八条  户项目扶持资金。直接补贴到户的,财政部门实行报账制,验收合格,扶持资金拨至贫困户“一卡通”;未完成或不合格,限期完成或整改到位,再验合格,按计划拨付扶持资金。
  将户项目补贴资金整合使用实施项目的,采取先干后补的方式拨付。
  第十九条  经济薄弱镇、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项目扶持资金。财政部门实行报账制,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在上级补助资金额度内,参照审计结果,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中标单位;未完成或不合格,限期完成或整改到位,再验合格,按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项目扶持资金整合使用,采取入股企业或合作社等方式的,扶贫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财政部门实行报账制,在上级补助资金额度内,参照审计结果,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中标单位。
  贫困村、经济薄弱村项目扶持资金整合使用,用于购置异地物业或投入政府融资平台等方式的,按照合同和其他相关手续,在上级补助资金额度内,将资金拨付到供应商或融资企业。
  第二十条  结余资金处理。项目结余资金由市扶贫办统一管理,按项目管理流程,用于效益突出的已建镇、村项目的完善或扩建,重点用于新建项目。
  
  第六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示公告。坚持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全面推进镇项目、村项目、户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分级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示公告媒体。公示公告网络媒体为外围投注365网;纸质媒体为《今日平度》;墙体媒体为镇(街道)、村宣传公开栏。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健全工作机制,压实责任。镇(街道)、村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负直接责任。要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管,利用好镇(街道)财政、经管、村基层组织、第一书记就地就近优势,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用好资金,管好项目。
  第二十四条  健全调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健全对镇、贫困村、经济薄弱村、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管理逐级调度通报和督查制度。采取督促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分阶段、分年度对项目实施、项目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考核问责、奖优罚劣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坚持依法执纪,违法必究。加大对扶贫资金的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力度,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检查稽查,审计部门应当跟踪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扶贫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镇(街道)、村要积极配合市扶贫办、纪检监察、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镇、贫困村、经济薄弱村、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对各类产业发展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纪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精准扶贫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