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各级财政支持建设涉农基础设施移交和管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8日
平度市各级财政支持建设涉农基础设施
移交和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涉农基础设施(以下简称“涉农基础设施”)移交和管护工作,健全涉农基础设施移交和管护机制,确保已建成的涉农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05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等基础设施的移交和管护工作。
各级财政投资的中小型水库、农村规模化供水、中型灌区灌溉配套工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涉农项目的设施,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按国家相关政策,以委托、承包、招投标等方式选择经营者,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 涉农基础设施移交和管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建管结合,重在管护的原则。涉农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定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做到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毁损工程。
(二)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涉农基础设施主要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提供基础性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三)坚持创新性和规范性原则。涉农基础设施移交和管护工作是涉农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管护主体既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管护方式和措施,又要符合相关政策,履行各项规定,使涉农基础设施长期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发挥资金服务于农业、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
第四条 市涉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移交和管护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
1.制定涉农基础设施移交和管护工作的相关政策。
2.负责涉农基础设施建后移交,参与确定管护责任主体。
3.制定管护标准和管护实施方案。
4.指导监督日常管护工作。
5.制定工程移交和管护考评办法。
6.建立工程移交和管护档案。
第二章 涉农基础设施的资产及性质
第五条 涉农基础设施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水利工程:蓄水池、塘坝、拦河坝;排灌站和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管材及喷滴灌设备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机耕桥涵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基础设施的标志、标示等。
(五)其他涉农基础设施。
第六条 涉农基础设施按使用和受益群体情况分为:公益性资产、准公益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
(一)公益性资产是指在项目中发挥基础性、全局性服务作用的,为项目提供服务的骨干工程。
(二)准公益性资产是指在项目中发挥局部的次要作用,为局部提供服务的工程。
(三)经营性资产是指为单一经营主体提供专门服务的工程。
第七条 涉农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资产移交时,应对资产性质加以区别,并指导管护责任主体制定具体管护措施。
第三章 管护主体责任的确定
第八条 按照“建管统一,管建结合”的原则,凡能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的工程,由管护责任主体负责管护;无法或暂时无法明确管护责任主体的工程,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村两委承担管护职责。
(一)公益性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原则上由资产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或所覆盖的村两委为主,使公益性设施在方便群众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改善生态环境方面长期发挥作用。
(二)准公益性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原则上在使用受益人中选择责任心强、群众威望高的人选作为责任管护主体。鼓励以委托、租赁、承包、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主体对电力设施、水利设施(大口井、机井及配套设施、灌溉管材等)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包含电费、设施维修费、人力管护费等,确保设施长期有效运转。费用收取要公正、合理,不得变相增加使用人的负担。确定的责任主体应在项目所在镇(街道、园区)、村庄公告或公示。
(三)经营性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应体现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两委负责确定管护责任主体。
第四章 移交和管护程序
第九条 涉农基础设施资产的移交和管护工作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立资产移交台账。
(二)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直接管理的资产,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研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属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直接管理的资产,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应在接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资产后,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与项目所在村两委、农民及其他经营主体等各类管护责任主体签订工程管护责任合同书,并建立资产移交台账,落实具体管护责任。工程管护责任合同书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三)因土地流转、承包等情况而发生管护责任主体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和办理移交和管户手续。
(四)各类管护责任主体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当发现有毁损工程时,应及时研究组织修缮恢复工作。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形式、多渠道筹集修缮经费。若工程有专项管护经费的,可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申请拨付资金进行修缮恢复。
(五)使用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家庭林场、企业等经营组织的基础设施,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六)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毁损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缮。
(七)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分别制定涉农基础设施管护年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