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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预警机制,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发布日期: 2017-11-28   来源: 平度市财政局
 
    去年以来,我市结合实践经验,通过建立政府采购预警机制,对一些采购程序合规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预警,将监管重心从采购活动的程序规范调整到采购绩效评价上,迎合了监管形势的变化,确保了采购结果公正、公平,突出了结果导向的监管要求,实现了“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一是书面通知警示,依法依规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这一做法在实践中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据悉,2016年11月23日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检举平度市某市直单位计算机更新采购项目,理由是第一标段投标人须具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并要求依法废除该项目中标结果。事实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自2014年1月28日后不再是法定资质,此类资质使用时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016年12月22日该公司书面向市财政局提交撤回检举函,举报处理程序终止。
    为避免在以后政府采购活动中引起不必要的质疑、投诉和举报,平度市财政局通过公共邮箱向各代理机构发出警示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编制采购文件。通过提前书面警报的方式,促使相关人员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是专题会议警示,强化履约验收,明确采购需求。在一次投诉事件中,平度市某局监测仪器及配套设施耗材采购项目被投诉人认为拟中标企业所投产品完全不符合招标文件参数。后经初步审查,该投诉人证据材料不足,建议补交证据材料。经过多次沟通,投诉人因无法提交合法、充足的证据材料而书面撤回投诉,投诉程序终止。
    经查实,该项目采购中未要求提供样品,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供应商书面表达进行评分。为避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忽视该项目潜在的履约风险,平度市财政局为此召开采购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专题会议,反馈该项目投诉处理情况和面临的风险,警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过专题会议,供应商出具了履约承诺,提高了履约的自觉性,监管部门因此实现了管理链条的前延后伸。
    三是培训会议警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提高执业水平。自2015年1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网上登记管理,一地登记,多地执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数量呈现大规模增长的趋势,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执业素养参差不齐,出现代理机构舍本取末,乱用权力,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与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严重影响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为加强对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市财政局把本市从业的所有代理机构组织起来,针对各代理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专门召开会议组织其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认知执业过程违法违规面临的各种风险,向其解读政府采购事项审批及办理程序,提高自身认错纠错能力,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的理解执行力,推动采购组织活动从程序合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实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平度市财政局 张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