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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2
 
PDDR-2013-011001
 
平 度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平财字〔2013〕40号

 
平度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度市财政局
2013年5月14日
 
  
 
 
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鲁财库〔200737号)、《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青财采〔200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200531号令)取得甲级和乙级代理资格,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业务,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本市各级地方预算,以及其他应当属于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权限的事宜。
第三条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当按规定向本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资格备案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持下列备案资料到本市财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一)《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本地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个人业务简历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
(五)符合规定的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流程、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
(六)《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备案登记表》,并提供本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备案之前六个月或者入职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二张
(七)自觉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各项规定的承诺书
(八)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供原件,经本市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七条登记备案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代理业务知识;
(二)具有法律、经济和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活动组织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能力;
(四)参加规定的省、青岛市、本市政府采购培训并且合格;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廉洁自律,自觉服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取得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方面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熟悉所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
(五)最近三年内承担过相应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采购文件范本及采购公告);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及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六)款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  执业要求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按照不相容职务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相关内部机构,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的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监督和制约机制应当明确,并落实到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中。
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拟制、内审、审定的流程,制订并落实内部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明确采购文件编制中项目负责人、内审人和审定人职责。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在专职人员中确定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到本市财政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保持专职人员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备案后年(或服务期)内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范围内,按照国家、省、青岛市和本市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业务受理、采购文件论证和制作、采购文件备案、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采购活动组织及现场管理、采购合同和备案、采购档案管理、质疑答复和协助投诉处理、信息统计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前,将定稿的招标(采购)文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备案的招标(采购)文件(加盖骑缝章)是市财政部门记分考核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  专职人员学习教育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其中,继续教育包括单位日常学习活动、业务专业培训、政策理论和职业规范教育以及继续教育验收考核或考试。
初任培训、政策理论和职业规范教育、继续教育验收考核或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委托或者认可。
业务专业培训由本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组织。
单位日常学习活动由代理机构自行组织。代理机构应保存单位日常学习活动档案备查。
学习教育培训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五章  记分考核及处理
 
第十七条对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八条对代理机构的记分考核采取日常监管记分和专项检查记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记分周期从提供服务之日起至服务期结束(12个月为一周期)。一个记分周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记分分值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记分分值按照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分为2分、3分、5分、10分、20分五档。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未在限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未将委托代理协议送本市财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及时实施采购,造成采购延误的,或者因未充分了解采购单位需求造成采购失误的;
(三)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标准的;
(四)提交的采购文件要素不全、内容错误或者有缺项漏项的;
(五)同一采购项目归档的采购文件与发售的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相关采购信息的,或者信息提交不正确的;
(七)未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八)未对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的评分分值进行核对,出现错误的;
(九)未依据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的;
(十)投标保证金的收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一)未提请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对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重点复核的;
(十二)擅自规避评标现场监控录像、录音的;
(十三)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十四)未对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见证的;
(十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备案的;
(十六)未制订、执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不完整、不及时的。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信息发布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差错的;
(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发布的,或者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三)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未体现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如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四)采购文件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者调整开标日期未按规定时间执行的;
(五)开标(谈判)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影响正常评审的;
(六)在评审过程中,给评审专家阅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时间不够充足的,或者催促评审专家结束评审的;
(七)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未提示评审委员会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的;
(八)未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的;
(九)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不良导致采购人、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经监管部门查实的;
(十)在监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查中,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满意度较低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5分:
(一)在招标文件及谈判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或者多数专家不能理解的;
(二)采购文件前后条款自相矛盾、存在歧义的;
(三)在评审工作开始前,没有将评审委员会成员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统一保管,或者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拒不上交,但未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的;
(四)评标现场组织混乱,评审过程中出现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意接打电话,或者无关人员随意进出评标室的;
(五)未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出现对客观评分不一致或者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的;
(六)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轻微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0分:
(一)擅自代理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时间准时开标或者谈判的;
(三)在组织开标、评审过程中,随意发表诱导性意见,存在带有歧视性、倾向性解释或说明的;
(四)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在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的;
(六)评标工作结束后,没有将所有开标、评标文件资料封存并当场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在评标结束未满7个工作日时向采购人等提供评标现场档案资料和投标文件的;
(七)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答复,或者未针对质疑内容答复的;
(八)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同行的,或者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九)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者不按管理制度执行的;
(十)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的;
(十一)指派非专职人员从事平度市政府采购事宜的,或者在开标(谈判)现场项目组工作人员少于2人的。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0分:
(一)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
(二)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三)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四)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五)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六)在代理过程中接受商业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或者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八)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及评审专家信息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九)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等存在较重违规违法行为,致使供应商举报(或人民来信)、投诉,经查实,代理机构应承担责任,但未积极配合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十一)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十二)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三)在被暂停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业务期间,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业务的。
第二十六条  代理机构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同类性质的记分分值,按行为的轻重酌情记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记分时,应当开具《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同时将通知书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终了后,记分分值累加不足10分,或者满10分但经行政纠错(整改)验收合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记满10分的代理机构实施行政纠错(整改),开具《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送达该代理机构并在平度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
行政纠错(整改)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0分及以上但未满20分的,行政纠错(整改)时间为30天(含)至90天以内;
(二)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及以上但未满40分的,行政纠错(整改)时间为 90天(含)至120天以内;
(三)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40分及以上的,行政纠错(整改)时间为120天(含)至180天(含)。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或者行政纠错(整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每月对记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次月10日前在平度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后3日内,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报送同级监管部门。代理机构应严格按整改计划组织整改。
整改内容应注重实效,旨在及时改进不足和切实提升执业水平,重点围绕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相关实务等进行。
第三十三条 整改期满后,代理机构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市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行政纠错(整改)的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验收表》,并在平度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布。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纠错(整改)期间,财政部门将被行政纠错(整改)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参与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市政府暂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一次性被记满10分及以上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及以上的。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度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
2、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专职人员备案登记表
3、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
4、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验收申请表

附件1
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申请表 
 
代理机构名称
 
 
政府采购代
理资格等级
 
其它资质
资格及等级
 
 
资格证书编号
 
注册资金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及邮编
 
 
本地分支
机构情况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称
 
 
本地区负责人
 
职务
 
职称
 
 
联系人
 
电话
 
电子
邮箱
 
 
职工人数
 
政府采购专职人数
 
近三年违规记录
 
 
近三年代理
政府采购规模
 
 
备注:
 
 

附件2
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备案登记表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专职
人员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是否项目负责人
学历及职 
 
省证及市证编号及联系电话
参加规定的
政府采购培训情况
 
省级
市级
初任培训
省级继续教育
业务专业培训
 
 
 
 
 
 
 
 
 
 
 
 
 
 
 
 
 
 
 
 
 
 
 
 
 
 
 
 
 
 
 
 
 
 
 
 
 
 
 
 
注:1参加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情况是指参加青岛市级及山东省财政部门组织、委托或者认可的政府采购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取得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如果培训通过,则在相应栏内填写通过;如果没有通过,则在相应栏内填写
2、拟担任平度市政府采购事宜项目负责人的专职人员,请在是否项目负责人一栏内打“√”,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3
行政提示(记分)通知书
平财购记字20 〕第 号
                    
你公司在                            项目(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有违规违法行为。
事实:
 
根据《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款之规定,记    分。
特此通知。
经办人:
 话:
 
平度市财政局
     

附件4
行政纠错(整改)通知书
平财购整字20 〕  
                            
你公司(机构)在         年度的记分考核中,已第   次记分分值满20分。
根据《平度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规定。你公司进行行政纠错(整改),时间为 天。从       日至          日止。
特此通知。
 
 
经办人:
 话:
 
平度市财政局
     
 
 
附件5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纠错(整改)验收申请表
                                           平财购整字[20    ]  
基本情况
代理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单 位 地 址
 
联系电话
 
纠错(整改)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行政纠错
整改
情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验收组意见
 
组长:(签字)
    
财政部门意见
 
  平度市财政局:(盖章)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平度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514日印发